醫事檢驗師法
國內之醫檢從業人口自民國五十六年起日漸增多。政府為因應社會需要,於民國五十六年七月由當時之內政部衛生司頒布「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此規則並於民國七十一年由行政院衛生署做部份之修正。依該管理規則規定;凡從事醫檢業務者應成立公會,其組織比照「醫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而又據第七條規定:「凡醫檢人員,非加入各該公會者不得執業。」。為配合醫療政策推行,醫檢師才在民國六十年列為國家專門職業檢覆考的對象。翌年內政部開始正式頒發「醫事檢驗師證書」,從此醫檢師的名份才獲肯定。
由於「醫事檢驗人員管理規則」屬於行政命令,法律位階不足以規範醫事檢驗之專業工作,因此民國七十二年醫檢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草擬了醫事檢驗師法草案函請衛生署訂定「醫事檢驗師法」。其後歷經將近十八個年頭之奮鬥,「醫事檢驗師法」終於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告。
醫事檢驗師至此才有了專業之規範及保障。醫檢師們為紀錄此俱歷史意義之時刻,經全聯會決議將一月十四日訂為「醫檢師節」以為永久之紀念。